《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逐步提高,《汉堡规则》正是在发展中国家为在国际航运领域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产生的。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海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意见不一。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8年决定设立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在上述机构的努力下,1976年在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汉堡规则》最后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该公约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该规则已于1992年11月生效。中国未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共34条。公约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最主要的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免责
《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简明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即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及他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汉堡规则》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二)延迟交货的责任
《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 货方因此也很少就延迟交货向承运人索赔,只有个别案例判货方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延迟引起的损失。[36]承运人为了避免货方向其索赔因延迟交货引起的损失,常常在提单中加入延迟交货的免责条款。货方因此也很少就延迟交货向承运人索赔。《汉堡规则》第5条规定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第6条第1款b项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钩至钩”期间,而承运人常常是在陆上收受货物,并在陆上仓库向收货人交货的,在收受货物至装船及卸下货物至交付这两个期间中,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又不负责任。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样对货方很不公平,承运人的责任应适当延长。
为此,《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与《海牙规则》相比,在《汉堡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装港和卸港向两头延长了,即承运人“收货”到“交货”的全部期间。[37]。
(四)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6条第1款a项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汉堡规则》也采用了对货主有利的双重责任限额。[38]此外,公约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五)关于保函的效力(www.xing528.com)
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17条第2~4款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等有分歧,而又无从查验时,出具保函可以免去许多麻烦,这也是商业上一种习惯的变通做法。但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39]
(六)货物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关于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法律的要求,有权在舱面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将货物装在舱面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活牲畜,《汉堡规则》规定,活牲畜的受损如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承运人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七)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海牙规则》只有承运人的概念,没有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也没有对在转船、联运和租船进行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作出规定,以致订约承运人常常以自由转船等条款逃避在部分航程中或全部航程中的货损责任。受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非订约承运人为由拒绝货方的索赔。《汉堡规则》第10条规定: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
(八)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依《汉堡规则》的规定,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15日内提交。延迟交付的索赔通知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交。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或者自应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此外,承运人向收货人赔付后在向第三方追偿时,即使上述时效已届满,仍可在诉讼所在国法律许可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所许可的时间,自起诉人已解决对其索赔的案件,或已接到向其本人送达的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少于90天。
(九)管辖权
《海牙规则》没有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一般是依各航运公司在提单中订明有关的条款。这实际上将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单方授予了承运人,因而对货方是不公平的。《汉堡规则》第21条对管辖作了规定,依规定原告得在下列地点之一提出诉讼:①被告主要营业所,或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居所;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的;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中以此为目的规定的其他地点。
(十)公约的适用范围
依《汉堡规则》第2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①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②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首要条款;③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④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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