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一) 提单的记载事项
关于提单正面应记载的事项,我国《海商法》第73条作了规定: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 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⑪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同时该条还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中远提单”(“COSCO” B/L)格式是参考了有关国际惯例制成的。在内容上基本上符合国际上的航运习惯。在文字上,除了正面抬头有中文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字样外,提单各栏内容均用英文而无中文译文。中远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主要有:
1.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装运货物的货方,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在填写托运人一栏时,托运人的名称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是在目的港收受货物的人。收货人一栏的填写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规定在收货人一栏填写某人或某公司的名称,则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填写“交某某公司”(Deliver to ×× Co.,Ltd.)的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只有收货人一栏中指定的人或公司才能提货。如信用证要求的是不记名提单,则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空白不填或填写“持有人”(To Bearer)的字样。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如信用证要求的是指示提单,则应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指示”(To Order of ××)的字样。前者被称为不记名指示,后者被称为记名指示。
3.通知方(Notify Party)。指承运人在卸货港与之联系的人,一般为进口商的货运代理人。在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一栏是空白不填的,因此,应在此栏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以便承运人到港时与之联系,及时办理报关提货手续。过去在计划体制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简称外运公司)是我国唯一的外贸货运代理公司,因此,提单上的通知方通常为外运公司。目前,有些进口商仍然习惯性地在通知方一栏填上外运公司的名字,事后又无委托,又不与通知方联系,造成货物到港后找不到真正的收货人。因此,在通知方一栏填写的必须是与进口商有代理关系的货运代理人。
4.船舶名称(Ocean Vessel)。指装运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如船长签发的是已装船提单,则须记载船名。如签发的是备运提单,则在货物装船后,也须加记船名。
5.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与最后卸货港(Final Destination)。装货港、卸货港与最后卸货港的填制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在转船运输中,卸货港一栏应填写中途港的名称,最后卸货港一栏才填写目的港的名称。
6.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如运费是预付的,则应在运费一栏中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的字样。如运费是到付的,则应在此栏中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的字样。其他费用主要指装船费、卸船费、理舱费、港口拥挤费等。船方为了免除支付上述费用的责任,往往要求在提单中加注船方不负担某项费用的条款。这些内容的填写均应严格依信用证的规定,只有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加注。
7.提单签发的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的正本一般为一式三份。提单正本多套的原因主要有两个:①为了避免不适当的延迟,可通过不同的途径将提单分别发送收货人,使提单尽可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②为了避免在提单丢失时,出现无法提货的情况。各正本提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其中一份如遗失,仍可凭其他正本提单提货。为了避免重复提货,可在“中远提单”中注有下列声明性的文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的一式各份提单中,如其中一份遗失,仍可凭其他正本提单提货;如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失效。
8.有关货物的事项。由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货物状况的栏目,其内容包括:标志和件号(Marks & Nos)、包装的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rkages)、毛重(Gross Weight)和尺码(Measurement)。标志的内容包括收货人的名称缩写、目的港、货件的编号等。标志的填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以及发票和包装单上所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散装货因为没有包装,所以也没有标志,因此,在填制提单的标志一栏时,可填写NO MARK或N/M(“无标志”)的字样。包装的件数是指包装单位的数额,如箱装中箱的数目、袋装中货袋的数目等,裸装时,包装的件数是货物扎捆的件数。包装的种类指包装用具的性质,如木箱、铁桶等。如一张提单包括了包装种类不同的货物,应分别列明包装的种类和件数。
(二)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的正面一般印有一些声明性的条款。“中远提单”的正面右下方的第一段声明性文字中实际上有三项内容,通常被称为三项条款:
1.装运条款。其内容为: “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上,并应在上述注明的卸货港或在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状态的附近地点卸货。”该条款的含义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提单;货物在装船时的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不可能对货物的内容一一查验,而只能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负责,表面状况主要指货物的外部包装状况;如卸货港或所载货物出现了阻碍承运人在提单中指明的卸货港卸货的情况、承运人可以在附近的安全港卸货,并视为承运人已履行其合同义务。
2.未知条款。其内容为: “由托运人提供的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 承运人在装船时未予核对。”该条款声明承运人未对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货物的事项逐一加以核对。在西方国家中,船方也常常加注与上述未知条款类似的“数量和重量不知”(Quantity and Weight Unknowm)条款,并说明提单记载的数量和重量只作为配舱和计算运费时使用。对于该条款的效力,英国普通法是区别情况加以认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未知条款”有效,但如船方依事实有一定理由怀疑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事项的真实性,如依船的吃水,该船所载的货重约10 000吨,而提单却写明15 000吨,在这种情况下,船方就不得以“未知条款”来免除其责任。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有适当的根据怀疑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不能确切地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便不必在提单上将其注明。(www.xing528.com)
3.接受条款。其内容为: “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明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及其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和打印的规定及免责事项的条件。”由于提单是由一方当事人签署的,该条款表明托运人和其他经背书转让而取得提单的持有人均接受以提单中的规定来处理提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提单背面条款
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各种提单格式的条款虽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中远公司的“中远提单”背面共有27个条款,下面结合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介绍一下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
1.管辖权条款。该条款规定与提单有关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管辖。“中远提单”的管辖权条款规定: “凡根据本提单或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该条款包括三项内容:①司法管辖的选择,表明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则应由中国法院管辖;②仲裁地的选择,即如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其争议,则应在中国仲裁; ③法律适用的选择,即无论以上述哪个途径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国法。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一种协议管辖条款,因为提单虽然是由当事人一方签署的,但依提单正面声明性的接受条款可以推定托运人在选择班轮公司时即接受该项管辖权选择条款。对于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有些国家尊重,有些国家不尊重,在不尊重此条款的国家中通常以不承认此条款为协议管辖或以诉讼不方便为由否认该条款的效力,代之以本国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在对待此条款的态度上采用的是对等原则。[19]
2.法律适用条款。又称首要条款,该条款解决有关提单的争议应适用何国法解决的问题。法律适用条款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选择上的“意思自治”的表现,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选择不仅仅是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是选择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法律适用条款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海牙规则》。与管辖权条款不同,法律适用条款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受到尊重的。“中远提单”的法律适用规定见于管辖权条款中,规定有关争议适用中国法。由于国际立法及国内立法对提单的强制性调整,使得当事人的选择余地有所缩小。[20]
3.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条款。考虑到承运人在提单运输中所处的较强的谈判地位,为了平衡提单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有关立法通常规定了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协议减轻其责任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提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通常引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47、48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责任:①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上述两点是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必须承担的两项基本责任。在承运人的免责上,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
4.责任期间条款。责任期间是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或货物损坏的责任期间。“中远提单”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的期间,同时还加注有装船之前和卸货之后承运人不负责任的“前后条款”。我国《海商法》亦承认此种安排。
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是承运人在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对其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依所适用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二者以高者为准。如果货物的价值低于最高赔偿限额则依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申报的货物价值高于限额,并依该价值支付了运费,则依申报的价值计算赔偿限额。
6.特殊货物条款。特殊货物的特征决定了这类货物具有某些一般货物不具有的特殊风险,为此,提单中一般均对特殊货物作出特别规定。“中远提单”特殊货物条款主要包括:①危险品与违禁品。托运人在装船前如未申明货物的危险性或属于违禁品,承运人可随时随地将其卸下、抛弃、消灭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消除危害,而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②舱面货、植物和活牲畜。对于这类具有特殊风险的货物,提单中一般写明该类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应由货方承担责任,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③集装箱货物。集装箱常常装在舱面,但仍应视同装在舱内,承运人对此种运输的赔偿责任,仍应按各提单条款处理。④冷藏货。承运人在装货前应取得该船冷藏舱和冷藏机器适于接受、载运和保管冷藏货物的证明书,收货人应在船舶备妥交货时立即接受冷藏货物,否则,承运人得将货物卸在岸上,其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或托运人负责。⑤木材。在木材的运输中,提单中有关“表面状况良好”的记载并不表明承运人承认该木材没有沾污、裂缝、洞孔或碎块,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7.留置权条款。该条款规定承运人得因未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其他有关货物的款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如出卖货物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应收款项,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其差额。
8.熏蒸条款。条款规定货物在船上熏蒸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由此引起的费用由货方承担,除非证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所致。
9.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该条款包括三项内容:①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中远提单”的该条款规定有关共同海损的理算依《北京理算规则》进行。②关于“新杰森条款”。新杰森条款源于美国的“杰森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确认,因航行过失引起的海损,货方不得拒绝分摊共同海损,即航行过失引起的海损不由船方单方承担,因而形成“杰森条款”。之后,原“杰森条款”因1936年美国《海上运输法》的生效而作出相应修改,变为“新杰森条款”。该款的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姊妹船的内容,规定同一航运公司两艘船舶之间发生救助时,救助费应如何分担的问题。[21]③关于姊妹船条款,该条款针对同一航运公司两艘船舶之间发生救助时,救助费应如何分担的问题。该条款规定:救助费用应视为救助工作是由第三者的船舶所施救的一样,应由被救船全额支付,也就是由被救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共同海损。
10.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源于美国《碰撞法》,与1910年公约的规定不同。当两船相撞互有过失时,载货船的货主可以向本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船索赔。向本船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本船船东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可以免除航行过失的责任。所以,货主一般向对方船提出索赔,这种索赔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的。依美国法,无辜的货方也可以向对方船提出100%的索赔。[22]当货主向对方船依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索赔100%的赔偿后,对方船又有权向本船索回其责任比例外的金额,这样,本船船东间接地把损失金额付给了本船货主。为了保障承运人依《海牙规则》取得的合法权益,在提单上加入“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规定货方应从取得的赔偿款项中将本船船东的赔偿金额,退还给本船船东,以符合运输合同的规定。
以上是提单中的主要条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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