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依我国《海商法》第35条的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此项职能是船长的基本职责。船上的航行命令由船长发布,船员必须执行。《船员条例》第18条第1~6款涉及船长履行管理和指挥船舶职责的要求:①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②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③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④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⑤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⑥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2.负责全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海商法》第38条涉及船长负责全船人员及财产安全的职责,规定当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作出弃船的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报船舶所有人同意。在弃船时,船长应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船员条例》第18条第7~9款同样涉及上述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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