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的职责
我国《船员条例》分别规定了船员和船长的职责。在船员的职责方面,《船员条例》第16条规定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②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③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④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⑤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⑥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⑦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等。
(二)船员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船员的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仅规定相关问题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船员条例》涉及了船员的工资、工作时间、休假、职业保障、遣返等方面船员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劳工公约》)多处涉及船员的权利,该公约是在对有关海员安置公约、船舶配员公约、海员带薪休假公约、海员遣返公约、海员工资及工作时间公约等相关内容编纂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该公约尚未生效,但公约草案通过时300多票的赞成票体现了各国政府对公约的支持。关于船员的权利有关立法主要涉及下列几项:
1.取得工资报酬权。依我国《船员条例》第25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依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为了对船员的权利加以保护,依我国《海商法》第208条的规定,船员工资的债权不在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之列,又依该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依《海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依《劳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应保证按不超过1个月的间隔向本国船上工作的船员支付应得的报酬。
2.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的权利。依我国《船员条例》第26条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依《劳工公约》的规定,最长的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www.xing528.com)
3.医疗、伤病和福利。我国《船员条例》第22条涉及了有关医疗和福利的内容,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劳工公约》通过编纂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船东对伤病海员责任公约、海员福利公约、海员社会保障公约、防止海员事故公约等,对海员的医疗和福利等进行了规定。在医疗权利方面,公约规定沿岸国有义务向船员免费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船东有责任为船员支付医疗费用。国家法律可将船东支付医疗和食宿费的责任限定在自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在伤病方面,公约规定船东对船员伤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除非伤病发生在船舶服务之外,或因船员故意行为所致,或船员受雇时隐瞒病情。公约要求成员国通过立法,要求船东为船员提供财务保险,以保证对因工致病、致伤、致残、致亡者提供赔偿。在福利方面,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开展合作,并在国家安全允许的限度内,向船员提供上岸活动以解除疲劳的机会。
4.职业保障。我国《船员条例》第21条专门涉及船员的职业保障。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依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依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工公约》规定在船员社会保障方面原则上由船旗国负责。对于方便旗船,对外国船员只有在船东向该国缴纳保障费用后才提供保障。此点需要船旗国与船员所在国的合作。
5.遣返。依《劳工公约》,船员有权得到遣返而不向其收取费用。如船东未能为有权获得遣返的船员安排遣返,则船旗国主管当局应安排遣返。我国《船员条例》有多条规定涉及遣返。依《船员条例》第27条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①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依法解除的;②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③船舶灭失的;④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⑤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船员条例》第28条规定了船员可以选择的遣返地点:①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②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③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船员条例》第29条涉及遣返费用的承担,规定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条例》第30条涉及船员遣返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规定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6.船舶损失或沉没时对船员的补偿。依《劳工公约》的规定,因船舶损失或沉没导致船员失业时,船东应向船上船员支付补偿费,补偿额可限于2个月的工资。
此外,船员的权利还涉及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船员的居住标准、食品和给养、娱乐设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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