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适任证书
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各国一般均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管理。主要的办法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发证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务证书,才能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STCW公约》是针对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我国在加入该公约后制定了《发证规则》以规范船员资格的取得。《船员条例》也对适任证书的取得进行了规定,依《船员条例》第6条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5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依《船员条例》第7条的规定,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应在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担任低于适用范围的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船员条例》第8条又规定,“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第9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海船船员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船员就业渠道,促进和保障船员就业,2020年《船员条例》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一,适当缩短船员服务资历、适任培训时间。在保证培训质量前提下,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服务资历及非航海类大专以上学员参加适任培训时间从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以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吸引非航海类学生投身航海事业。其二,扩大高级船员任职范围。适当减少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等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增加高级船员上船任职机会,满足航运事业发展需求。其三,优化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要求。申请时间上,由目前的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条件上,在同一技术要求的船员中认可担任低级别职务作为其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历可用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其四,优化船员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的安排。规则改变船员必须理论考试和评估全部通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原规定,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必须通过理论考试,对于是否通过评估没有限制,有利于校企合作开展船员培养,增加船员船上实践机会,提升船员适任能力。其五,完善承认签证制度。根据公约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履约强制性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船员证书互认协议和船员申请承认签证的条件。同时将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由部海事局调整至直属海事局,方便签证的办理。其六,拓宽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就业渠道。考虑到此类船舶在船员适任能力方面与本规则要求的运输船舶有诸多相同之处,此次修订打通这类船员换证的“堵点”,明确在原有的培训和考试的基础上,通过补差培训和考试后,可取得本规则规定适任证书。其七,优化航海类学生参加船员适任考试。一是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二是取消两年制船员培训学员可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规定,规范航海类船员教育培训,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三是将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限制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为学生尽快取得支持级船员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二)船员服务簿(www.xing528.com)
关于船舶服务簿,2020年的《船员条例》有比较大的改变,即不再将船员服务簿作为适任证书核发的前提条件,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将船员服务簿功能由许可证件调整为船员档案并记录船员履职情况,规定在初次核发适任证书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依《船员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如上所述,2020年《船员条例》将船员服务簿功能由许可证件调整为船员档案并记录船员履职情况,条例第7条规定了“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船员条例》第18条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等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海员证
除高级船员必须取得适任证书外,所有船员还必须具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即海员证。依《海商法》第33条的规定,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国港务监督机关颁发的海员证。《船员条例》第11条具体规定了海员证的申请和条件:“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③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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