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在海商法

《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在海商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多次努力下,在1926年4月召开的第4届海商法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由于该公约是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所以又称之为《1926年布鲁塞尔公约》。《1926年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缔约国之间相互确认抵押权及质权等的登记。《1926年公约》第9条规定,除各国国内法另有规定外,优先权的时效为1年,船舶在途中为提供船上供应品而引起的优先请求权,应在不超过6个月内继续有效。

《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在海商法

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多次努力下,在1926年4月召开的第4届海商法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由于该公约是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所以又称之为《1926年布鲁塞尔公约》。批准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6个,但主要海运国家均未加入,中国也未加入该公约。《1926年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缔约国之间相互确认抵押权及质权等的登记。《1926公约》第1条规定: “根据船舶所属缔约国的法律正式设定的,并且在船籍港或中央机关的公共登记的船舶抵押权、质权或该船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应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视为有效,并且受到尊重。”

2.对船舶、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来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可实行优先请求权的各种项目。《1926年公约》第2条规定的项目包括:①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存船舶或将船舶出售并分配价款而支付的费用、船舶吨税、灯塔费、港务费及其他公共税收和费用、引航费等;②船长、船员及其他人员因雇用契约引起的债权;③救助报酬及该船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额;④碰撞及其他航行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旅客和船上人员伤害赔偿,货物或行李灭失或损害赔偿;⑤船舶驶离本国港后,船长在其本职范围内,为保存船舶或继续航行所需,而签订的契约或所为的行为引起的债权(又称“船长合同”债权)。上述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指:就船舶所受未经修复的物质损失,应付予船舶所有人的赔偿金,或运费损失的赔偿金;就船舶所受未经修复的物质损失或运费损失,应付与船舶所有人的共同海损分担额;在航次终了前的任何时期提供救助的报酬中,应付予船舶所有人的部分,但分配给船长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的部分不包括在内。(www.xing528.com)

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关于各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各债权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1926年公约》第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同一航次的债权按第2条列举的债权项目顺序受偿;如款项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债权时,按比例支付;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及船舶在中途为保存船舶或继续航行签订契约所引起的债权,应以后发生者优先受偿。

4.船舶优先权的时效。《1926年公约》第9条规定,除各国国内法另有规定外,优先权的时效为1年,船舶在途中为提供船上供应品而引起的优先请求权,应在不超过6个月内继续有效。各类优先请求权时效的起算如下:担保船舶救助方面债权的优先请求权,自该项服务结束之日开始;对于碰撞或其他事故,以及关于人身伤亡的债权,自损害发生之日开始;对于货物或行李所受灭失或损害的请求,自货物或行李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开始;对于修理、供应和船长为完成航行而引起的其他债权,自债权发生时开始。在其他情况下,时效自该项债权付诸实现之时开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