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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消灭—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优先权在英美国法国家是以对物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的,由法院通过船舶扣押进行对物诉讼,直至对船舶进行拍卖,债权人从卖得的价款中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而行的特点,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在行使其优先权时,应有“合理的谨慎”,否则该优先权便会消灭。船舶灭失指船舶在物质上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消灭—海商法第5版

船舶优先权在英美国法国家是以对物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的,由法院通过船舶扣押进行对物诉讼,直至对船舶进行拍卖,债权人从卖得的价款中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在《海诉法》颁布以前,我国行使船舶优先权的程序主要是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以下简称《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1999年《海诉法》吸收了上述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在总结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了使海事诉讼程序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通过了《海诉法司法解释》,并于200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海诉法》及《海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船舶优先权涉及的船舶扣押、船舶拍卖、权利登记、价款分配等四个主要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而行的特点,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这一特点使无法知道船舶是否附有优先权的旧船购买人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地位。为了保护旧船购买人的利益,以利于商船队的发展,各国一般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概括地讲,船舶优先权可能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作为担保物权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各国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一般为1年,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时限,而是采用“怠慢原则”。船舶优先权人在行使其优先权时,应有“合理的谨慎”,否则该优先权便会消灭。何为“合理的谨慎”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特定事实。美国除了采用“怠慢原则”外,对于某些海事请求规定了具体的时效。例如,海难救助索赔应在自产生之日起2年内行使;货物索赔应在1年内提出;有关海上人身死亡的诉讼应在3年内提起。我国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时效亦为1年。(www.xing528.com)

3.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是指经法院强制出售。拍卖具有公开性,这使得优先权人有主张其权利的机会,如优先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则法律不应给予过分的保护,因此规定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法院的拍卖而消灭。但如有下列情况,优先权人在拍卖后仍可提出异议:①拍卖者无管辖权的;②拍卖不合程序的;③拍卖中有恶意串通情形的;④拍卖的标的错误的。

4.船舶灭失。船舶灭失指船舶在物质上的消灭。在认定何为船舶灭失的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即使船舶在损失后尚有残余部分,优先权仍存在于该残余部分。如船舶拆散的,则船舶优先权人对拆散的材料有优先权。有的则认为,既然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的概念,则在船舶被拆散时,就不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了,也就不应将其作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了。依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的定义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后一种主张似乎更站得住脚。

5.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依《海诉法》第124、1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催告期间为60日,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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