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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在国内外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英国的某些案例即体现了该主张。修理人上诉,新加坡上诉法院裁定船舶修理人优先受偿。实体性权利问题应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而船舶优先权的优先位次是程序性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主张船舶优先权为物权的学者认为,海事优先权基本具备物权的法律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海商法第5版》

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在国内外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英国的某些案例即体现了该主张。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加拿大的某些案例即体现该观点。在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的国家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它是担保物权,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它是一种优先的债权,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担保物权,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权利。

1.程序权利说。英国的一些判例认为,优先权的实现,有赖于迫使船舶所有人出面诉讼,由法院通过船舶扣押进行对物诉讼,直至对船舶进行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债权人得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英国1980年的The Halcyon Isel一案[15]将船舶优先权识别为程序性的权利。在该案中,一英国银行于1974年5月向当事船舶英籍The Halcyon-Isel轮发放了船舶抵押贷款,从而享有船舶抵押权,一个美国公司因于1973年3月对同一当事船提供修理服务未得到修理费而依美国法享有船舶优先权。1974年9月5日,两个债权人同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了该船。1975年3月6日,该船被新加坡法院强制出售,但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船舶抵押贷款和修理费。依修理美国法,修理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应先于船舶抵押权人受偿。而依英国法,修理人不享有船舶优先权,修理人必须进行占有留置,否则,只能提起对物诉讼请求权利,且须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船舶抵押人优先受偿。修理人上诉,新加坡上诉法院裁定船舶修理人优先受偿。船舶抵押权人再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以3∶2的多数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性权利,程序性问题应用法院地法来识别,依法院地法英国法,船舶抵押人应优先受偿。该案将船舶优先权识别为程序性问题的做法并不反映国际上的主流,连英国的学者也对此案产生了非议。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希尔(Christopher Hill)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基于特定的海事请求而产生的,它追及船舶而存在。如果视船舶优先权为程序性权利而依法院地法来确认的话,这本身就是对上述原则的否定。[16]另一位英国学者托马斯(Thomas)则指出,英国的这一做法与国外海事法院将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利而适用其准据法的大趋势形成了一个尖锐的对立。

2.实体权利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权利的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权利的一部分,它与船舶抵押权一样,都是一种有限的实体权利,实体性权利问题应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而船舶优先权的优先位次是程序性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性权利的观点在英国也不占有绝对的优势。在上述案例中,该观点只占了微弱的多数。英国的斯科特(Scott)法官早在The Tolten一案[17]中即表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一部分。实体性权利问题应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而船舶优先权的优先位次是程序性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我国一些学者也主张船舶优先权为实体性权利,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是法律为债权人规定的一种优惠,其本质上是一种权益。[18]也有的学者通过比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与程序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认为海事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法律关系,而非程序法律关系。[19]

3.物权说。主张船舶优先权为物权的学者认为,海事优先权基本具备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一种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首先表现为它的支配性。英国的罗伯特·高夫(Robert Goff)法官在1984年The Barenbels一案[20]中,在描述船舶优先权的支配性时指出:一旦船舶被扣押,无论他对导致该船被扣押的海事请求是否负有责任,所面临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提供足额担保以求放船,要么听任船舶被拍卖。一旦未提供担保,请求人就必然会寻求法院强制卖船以满足其请求。这正体现了船舶优先权的支配性。其次,物权有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其物而主张权利。船舶优先权的追及力表现在船舶优先权追及船舶且可就该船强制实施,而无论船舶所有权变更与否。船舶优先权是在船舶上设立的一种负担,除非船舶被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出售外,在合理的期间内不会因船舶所有权变更而废除。在船舶优先权存续期间,只要债权人就受船舶优先权保护的海事请求在任一具有海事司法权的法院起诉,附有优先权的船舶便被扣押。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也赞成海事优先权为物权的一种,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其权利人不但可以对第三人主张其权利,甚至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非法干涉。[21]

反对优先权为物权的学者认为,优先权享有人不具有物权的那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能。受优先权保护的债权人既不能也无权占有,更无法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他唯一可以对债务人采取的行动,就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它仅是一种请求法院扣船,并在受偿程序上得以优先的请求权。船舶优先权有追及效力,但它的追及效力与物权的追及效力有着根本的区别。物权的存在是明确的、公开的,须依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公示。动产的公示为占有,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而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不必公示,更不必占有。物权关系的存续期间是不固定的、长期的,物权不因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而消灭。而法律却规定了优先权的有效期限,如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先行使其权利,则该项权利可能先于债权而消灭。[22](www.xing528.com)

4.债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债权的理由:在对人诉讼的理论下,船舶被转手,这属于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23]反对者则认为上述义务转让说不能成立。因为依民法中债的理论,如果船舶优先权作为债权,那么当船舶被转手时,如其义务主体发生变更,义务主体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其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让无效。而实际上,在船舶所有人转让船舶时,他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通知船舶优先权享有人并征得其同意。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仅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却非常复杂,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不仅针对船舶所有人,还针对光船租船人、其他租船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不仅可以变化,而且还会不断增加。可见,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是不明确、不具体、不特定的。再者,依债权平等原则,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时,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可以平等地得到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按比例清偿。而优先权则不然,它除了优先于普通债权外,受优先权保护的各债权之间是不平等的,只有高位次的优先请求权全部受偿后,下一位次的才能对余下的财产受偿。[24]

5.担保物权说。加拿大海商法教授威廉·泰特利(William Terley)认为,海事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种担保物权,认为优先权是一种物上负担,是担保物权的一种。[25]司玉琢教授在对海事优先权下定义时也采用了担保物权的主张,即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具有很高位次的担保物权”[26]。我国多数学者采纳此观点。

本书亦赞同该观点。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海事优先权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受其担保的债权得以清偿。海事优先权基本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①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而海事优先权则是在债务人的特定船舶上设定的,它也具有对世性、追及性等物权的特征。②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的,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海事优先权也是一种价值权,海事优先权的债权人多数也不是追求船舶的使用价值,而是通过海事优先权程序,从拍卖船舶的价值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③担保物权具有随附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海事优先权也具有随附性,海事优先权随其担保的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随其转移而转移。当然,船舶优先权因其有效期间的限制可能先于它所保护的债权而消灭,但此点并不违背担保物权的随附性特征。这实际上是法律为保护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一般担保物权也有可能先于其担保的债权而消灭。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在约定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完全有可能随着对债务人资信的了解而与债务人协商在主债尚存的情况下解除该担保。约定担保物权并不是指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本身性质和构成的约定,因为任何物权都是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而由法律来规定的。约定担保指当事人决定是否成立担保或成立何种可供约定选择的担保。[27]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此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28]海事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⑤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29],海事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的就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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