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9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是通过建造船舶等原因而取得。继受取得可以因买卖、赠与、互易等原因而取得。无论是以上述哪种方式取得船舶,均应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该项规定改变了旧的“海船登记规则”中有关“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意为对诸如买卖合同中的相对人亦无效。而依《海商法》的规定,在船舶买卖合同成立后,如未经登记,则在不涉及第三者的情况下,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在登记前卖方将船舶另行卖给一善意第三方,并进行了登记,则原合同的买方就不能取得对该船舶的所有权,但该原买方对原合同的卖方的债权依然存在。该项新规定与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1995年实施的《船舶登记条例》已将其改为“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便与《海商法》保持一致。
在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及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购买取得的船舶的购船发票或船舶买卖合同,新造船舶的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建造中的船舶的船舶建造合同等,以及有关船舶技术资料文件。船舶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叫原始登记。在船舶的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时应进行船舶的变更登记。在船舶所有权消灭、船舶失踪、船舶沉没、船舶拆毁等情况下,应办理船舶的注销登记。对于因失踪而注销登记的船舶,如该船又被找回,则应进行再登记。在中国受理船舶登记的机关是各港口的港务监督机关。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船籍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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