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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与国籍解析-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只有取得某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才能取得在海上的航行权。因此,又称第二船舶登记制度。且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舶登记机关经核准后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船舶登记与国籍解析-海商法第5版

我国《海商法》第5条第1款规定: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只有取得某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才能取得在海上的航行权。

1.船舶登记政策。对于通过船舶登记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各国有宽严之分,一些国家采用限制登记的政策,这些限制包括船舶所有人须为本国人或在本国有住所等。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开放登记政策,规定即使是外国人所有的船舶也可以在该国登记,而且,这些国家往往对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很少监管。这就使得船舶所有人在雇用船员、船舶买卖、运输等方面能获得一定的“方便”,因此,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

2.方便旗船。“方便旗船”又称开放登记船,开放登记国对于申请登记的船舶,只要在航行安全技术条件上满足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即可登记,船舶所有人不必与登记国有真正的联系。以这种方式取得国籍登记的船舶又称“方便旗船”。由于方便旗国与船舶之间并无真正的联系,使方便旗船在安全航行、环境安全、船员管理及权益的保护、航海贸易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难题。国际社会为解决方便旗问题进行了努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船舶国籍上确立了“真正联系原则”和“有效管辖和控制原则”,[9]这两项原则在《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中得到了具体化,但后者至今没有生效。国际海运劳工联盟(ITF)曾提出了两项建议,以限制或消灭方便旗船。建议的第1项为:迫使方便旗船东与该会签订协议,按条件改善雇佣船员的待遇;第2项为:对未与该联合会签订协议的方便船予以抵制,使其不能装卸货物。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航运委员会也曾经提出“将开放登记转为正常登记”的建议,并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船旗国与船舶间在各个方面有“真正的联系”,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该建议由于海洋大国及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的反对,有关“真正联系”的具体内容的立法未能通过,这使得对方便旗船的管理和控制问题成了一个空洞的概念。方便旗船的问题也未能得到解决。

方便旗船的存在主要有政治经济的原因:①在政治上,历史上敌对的国家之间的商船往来往往需要借助悬挂方便旗船来实现。②在经济上,在一些严格登记国家和地区,船舶登记和检验时的费用远远地高于开放登记国,一些严格登记国的船员工资,所征收的税费也大大地高于开放登记国。基于上述船舶营运成本上的原因,虽然国际社会进行了努力,但依相关统计,主要航运国家的船舶悬挂方便旗的比例仍然非常高,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1/2。[10]这一高比例的客观事实,也使国际社会在检讨传统船舶登记制度是否存在弊端。

一些国家在严格登记和开放登记之外,又发展出了折中的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目前已有挪威等24个国家设立了第二船舶登记制度。[11]该制度依注册地不同可分为两种形式:①离岸登记制度 (Offshore Ship Registration,OSR),即在本土之外的开设境外登记处;②国际船舶登记制度(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ation,ISR),即在本土开设专门针对本国国际航行船舶的国际船舶登记处。该制度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并行。因此,又称第二船舶登记制度。(www.xing528.com)

3.我国的船舶登记。我国规定的船舶登记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比较严格。依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依《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的,除应当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交验由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包括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及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的具有外国籍的船舶,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船舶登记机关经核准后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船舶所有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①向境外出售新造船舶的;②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的;③在境外建造船舶的。在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也可提出申请。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依联合国贸发会的相关统计,我国船队悬挂方便旗的比例在2008年为59.53%。[12]为吸引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回国登记,2007年6月,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资外旗国际航线船舶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回国登记,悬挂五星红旗航行。[13]后国务院将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14]该政策使我国实行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出现了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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