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角度对海商法进行界定。海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 “广义的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4]从调整关系的性质上说,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行政关系。从规范上说,广义的海商法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规范和涉及海运的刑事法律规范。从渊源上说,广义的海商法包括国内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在普通法国家还包括国内判例。狭义的海商法则只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我国海商法法典采用了狭义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www.xing528.com)
依《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主要调整两大法律关系,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属于横向的民事或商事关系,具体体现为各种合同关系,例如,以提单为书面表现形式的班轮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船舶关系”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船舶抵押人与受押人之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海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作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法律关系又可概括为三类:①合同关系,例如,保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船舶发生碰撞时产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③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共同海损、责任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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