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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识错误分类及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人将对象认识错误分为三类,①具体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认为存在,实施犯罪。因此,这种认识错误不应当纳入对象错误中进行研究。有必要重点进行研究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在我国,持具体符合说观点的学者也认为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

对象认识错误分类及影响分析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分类。有些人将对象认识错误分为三类,①具体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认为存在,实施犯罪。例如,误将野兽(非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成是人,予以杀害。②误将人当成是野兽而实施杀害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当成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③具体目标错误,如误把甲当成是乙加以杀害。[30]有些将对象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和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目标认识错误)。[31]所谓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实际上就是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认识错误,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实际上就是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对象认识错误。笔者认为,前一种分类不科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种分类时而采用类型概括的方式,时而又采用分别列举的方式,分类的标准不明确。其中,第一类和第三类采用的是类型概括的方式,第二类采用的是举例方式,看不出分类的标准是什么。第二,对于具体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存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例如误将普通的野兽当成是人予以杀害,实际上是客观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结果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性,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性,则其客观上本来就不是杀人行为,没有讨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认识错误的必要。因此,这种认识错误不应当纳入对象错误中进行研究。所以,作者赞同第二种分类。我们所要讨论的事实认识错误,必须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意义,这种事实认识错误要么是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内,要么是发生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才具有在刑法上加以研究的必要。对于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错误(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致认为这种对象的不同反映了客体的不同,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对象的认识错误,应按行为人故意侵犯的对象定罪,不按实际侵犯的对象定罪。[32]这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都是没有争议的。有必要重点进行研究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认识错误)。

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在我国又被称为目标认识错误,其特征是行为人所要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虽然不同,但都在同一客体范围内。例如,误把乙当成是甲杀害或者欲盗窃电视机而误把电脑偷走。对于这种对象认识错误,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由于两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是一样的,刑法都一样地加以保护,并不因为行为人在行为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而改变行为的性质,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33]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其理论依据实际上就是法定符合说。在我国,持具体符合说观点的学者也认为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34]对于具体目标的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所得出的结论一般而言都是正确的,但是其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而且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其结论也未必都是妥当的。(www.xing528.com)

从行为计划实现的角度来看,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一般来说都是不重要的,不足以导致对结果故意归责的否定。就拿欲盗窃电视机而误将电脑拿走的例子来说,一般而言,盗窃财物的类型,对于我们判断盗窃犯是否实现了其计划来说,是无关紧要的。无论他盗得的是电视机,还是电脑,对于我们把他的行为评价为是盗窃既遂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同样来说,对人的身份的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构成要件内,一般而言,也不会影响到结果的故意归责。从行为人个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对象的认识错误一般来说都是重要的。例如,行为人想要杀死自己的仇人,但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把某甲当成自己的仇人杀死了。从行为人个人的计划来看,应当是完全地失败了。但是故意是一种规范的评价,并不能以行为人的个人想法为转移,只能从法规范考虑行为计划的实现。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瞄准了一个具体的人,并把他作为目标加以杀害这一事实,从法规范的角度来看,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身份的错误想象比较起来,显然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身份误解是不值得注意的。因此应当将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故意,让其对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但是如果对象认识错误所导致的结果,对行为人而言是极为意外的,甚至是痛苦的,那这种身份的认识错误就有可能在规范上被评价为是重要的,从而阻却结果向故意的归责。例如,行为人想杀自己的仇人,但却误将自己的小儿子当成是仇人加以杀害了。对此,我们很难说行为计划实现了,因为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这种认识偏离是如此的重大,使得即便我们从客观上看也是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把死亡结果归责于他的故意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不能承担故意责任,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只能承担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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