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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归责研究:因果偏离及类型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因果偏离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因果关系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发生了偏差。[27]因果关系偏离不仅包含了结果发生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的偏离,而且包含结果发生具体对象和对象性质的偏离。具体来说,这里所说的因果偏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具体因果流程的偏离。这原来一般被称为方法错误或打击错误。例如,甲将乙误认为是丙,而开枪将其打死。实际上,将这种偏离称为客体错误或对象认识错误并不准确。

刑事归责研究:因果偏离及类型

所谓因果偏离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因果关系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发生了偏差。这里所说的因果偏离不同于传统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传统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所预见的因果关系的进程和现实中所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进程不一致,却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27]因果关系偏离不仅包含了结果发生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的偏离,而且包含结果发生具体对象和对象性质的偏离。具体来说,这里所说的因果偏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具体因果流程的偏离。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发生的方式与结果实际发生的方式发生偏离,但是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还是发生了。例如,甲将乙从桥上推下,想将乙淹死,但是实际上乙却是在桥墩摔死的。

(2)行为人所认识的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与实际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发生偏差。例如,行为人甲想将乙勒死,但是仅将乙勒昏,误认为乙已经死亡,然后将乙掩埋,实际上乙是因为窒息而死的。(www.xing528.com)

(3)行为对象的偏离。行为人认为结果会发生在其对象上,却出现在了另一对象上。这原来一般被称为方法错误(德日刑法理论)或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例如,甲朝乙开枪,子弹没有击中乙,却击中了乙后面的丙。行为人甲所认识的行为对象是乙,而实际上的行为对象是丙。

(4)行为对象性质的偏离。行为人所认识的行为对象的性质与实质上行为对象的性质发生偏离。这在传统上被称为客体认识错误(德日刑法理论)或者对象认识错误(我国刑法理论)。例如,甲将乙误认为是丙,而开枪将其打死。实际上,将这种偏离称为客体错误或对象认识错误并不准确。因为行为人在行为的时点并没有认错行为对象,只是将行为对象的具体性质弄错了,因此将其称为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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