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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归责研究:两种归责根据的联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作为主观归责的两大根据存在着互补关系。例如,道路交通行为致人死亡更多地会被评价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追求非法目的或无益目的的,则更可能会被评价为是故意的。②行为人是否准备自己承担风险。例如,超速驾驶行为对行为人本身也是危险的。但是对于不会危害到自己的坦克车驾驶人所进行的同样的危险性行为,则绝对可以认为成立故意。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予以把握。

刑事归责研究:两种归责根据的联系

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作为主观归责的两大根据存在着互补关系。如果敌视法益的态度以最明显的方式显现出来,例如,行为人明确地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即便对犯罪的支配只是以最弱的形式出现,行为在主观上也是可归责的。例如,从很远的距离瞄准被害人开枪,虽然从客观上看击中的可能性非常小,但我们也会认为这是故意杀人。相反,敌视法益的意念以较弱的方式显示出来,但是对犯罪的支配以强烈的形式出现,行为同样也应当被评价为是故意的。例如,行为人杀妻心切,明知儿子是要和妻子一起吃饭的,仍然在饭中下毒,虽然他并不追求儿子的死亡,但是对于儿子的死亡,仍然应当承担故意的责任。如果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都没有以强烈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行为人只认识到了侵害的可能性,也并不追求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是否能主观归责于行为人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许乃曼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行为人对侵害法益的态度(从有意图到非常不愿意)以及他对侵害风险大小的认识(从确定到非常不确定)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因素:①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非价。如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具有正当性或者有益性,更有可能被评价为是过失的,而不是故意的。例如,道路交通行为致人死亡更多地会被评价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追求非法目的或无益目的的,则更可能会被评价为是故意的。②行为人是否准备自己承担风险。如果行为对行为人本身也是危险的,那行为被评价为是过失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例如,超速驾驶行为对行为人本身也是危险的。但是对于不会危害到自己的坦克车驾驶人所进行的同样的危险性行为,则绝对可以认为成立故意。③社会是否习惯了某种风险。例如,我们已经习惯了道路交通中的风险,但还不习惯感染艾滋病的风险。[26]其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主客观要素还很多,是很难完全加以列举的。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予以把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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