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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归责研究:罪责形式与主观不法要素的转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意和过失作为主观要素被归属于责任,被看作是两种责任形态。在目的行为理论提出之后,故意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上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故意实现了由罪责形式到主观不法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转变。但是故意成为不法要素后,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仍然属于有责性阶层,这被称为故意的双重地位。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以及故意在犯罪论阶层中位置的变化,使得“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说法亦具有了其他含义。

刑事归责研究:罪责形式与主观不法要素的转变

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所有客观要素都属于违法性,所有主观要素都属于责任。故意和过失作为主观要素被归属于责任,被看作是两种责任形态。在目的行为理论提出之后,故意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上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目的行为论,行为是目的活动的实践,人根据他对因果的认知能预见其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结果,而后能设定各种目的,并能有计划地将他的活动限定在目的的实现上。因而,行为是一种受意志支配和操纵的现象。[6]由此,故意作为行为的主观要素被承认。同时,由于目的行为论在违法性问题上主张人的违法性论,认为不法并不是在内容上与行为人相分离的法益侵害,行为只有作为一定行为人的作品才是违法的。行为人目的活动给其客观行为进行了怎样的目标设定,行为人以怎样的心情实施其行为,行为人存在怎样的义务,这些都与也许会产生的法益侵害一起决定行为的不法。[7]因此,不法中也存在着主观要素。在新古典-目的论综合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不再是中性无色的,而被定位为违法类型。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被区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故意是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由此,故意实现了由罪责形式到主观不法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转变。但是故意成为不法要素后,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仍然属于有责性阶层,这被称为故意的双重地位。作为不法要素的故意并不包含违法性的认识,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事实的故意。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以及故意在犯罪论阶层中位置的变化,使得“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说法亦具有了其他含义。“所谓客观违法,并不意味着违法判断对象的客观性,而仅仅意味着是一般人还是行为人这种判断基准的客观性,因此,只要说主观要素(故意、过失)和以一般人为基准的当为问题有关,则其当然要看作为违法要素。”[8]可以说,从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来说,违法是主客观统一的。违法性判断既要考虑客观要素,也要考虑主观要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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