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作为意思决定规范,是通过规范的禁止和命令去引导人们按照规范行动。因此,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在行为规范中包含了应予禁止行为的类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单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规范的判断,就是看行为是否符合应予禁止的这些行为类型。但是,这种定型化的形式判断显然是不够的。它不能说明刑法上禁止和命令的实质根据,而且在这种定型化的形式判断中也包含了许多不应当予以禁止的行为。因此,只有找到行为规范的实质根据,才能正确地理解作为行为规范的刑法规范。这个实质根据就是法益保护。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刑法规范是法益保护规范。结果规范就是作为法益保护规范的刑法规范。规范只能影响人的意志,不能在因果世界中决定确定的事件。结果规范的内容并不是要求避免某种自然意义上的事件,而是要求避免指向这个事件的行为。[8]行为被刑法规范所禁止的原因就在于行为是指向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此,行为规范必须以结果规范为导向。刑法只会禁止那些给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制造风险的行为,没有这种风险的行为自始就没有违反行为规范。
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有限度的。法益保护并不仅仅通过刑法得到实现,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的手段才能发挥作用,刑法只是应当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只有其他手段不起作用时,它才能被允许作用,这被称为法益保护的辅助性。[9]另外,有些法益的侵害是在法律允许限度内的,本身就不能作违法性评价,例如,在交通运输、科学实验当中,行为在遵守相应规范的情况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就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因此,刑法并不禁止所有指向法益侵害的行为,而是只禁止那些给法益制造了禁止风险的行为。因此,在行为规范的违反上,不仅要考虑行为是否给结果制造了风险或者说增高了结果发生的风险,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这种风险是否为规范所禁止。结果规范中所设定的目的为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提供了一个绝对的界限,即风险是否被允许。行为只有违反了结果规范中所确定的目的,才是违法的,通过结果规范,行为的法律意义以及行为的社会效益都得到了确定。[10]结果规范的目的涉及利益的权衡或者说行为效益的综合评价。例如,现代交通运输活动本身就蕴含着法益侵害的巨大风险,但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发展来说又是有益的,只要遵守了相关安全规范,这种风险就是应当被允许的。因此,行为是否允许涉及在社会效益意义上对冲突利益的权衡。这种权衡决定了行为所制造的风险是否为规范所禁止,行为规范是否真的被违反。可以说,结果规范在实质上界定了行为规范的范围,这就是行为归责的规范基础。行为归责正是以结果规范为导向来解释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规范。
结果规范是利益衡量的结果,结果规范对法益的保护有其范围。实际发生的结果只有在结果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才能视为是对结果规范的违反。但是实际结果是否违反了结果规范的判断,如果仅从结果规范考虑,只能是一种形式化的判断,例如,刑法上禁止杀人的规范是要保护生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刑法对生命的保护是有其范围的,并不是所有与违反规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都违反了结果规范。只有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所制造的那个禁止风险在结果中实现了,这个结果才是违反了规范的结果。因此,实际结果是否违反了结果规范的判断,离不开对规范违反行为风险实现的考虑。(www.xing528.com)
从单纯行为无价值的观点来看,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破坏规范的前提,也不是不法的前提,而只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规范是被行为所破坏的,和后来结果的发生或未发生无关,[11]因此结果本身不违反规范,但是这种说法忽视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通常结果是否发生绝不会是单纯的意外,而是取决于行为人对现象支配的强度,因此结果的发生,通常表示一个比较强烈的现象操控过程,因而也证明规范受到了比较强烈的破坏。[12]结果之所以是违反规范的,从客观上来说,就在于结果是违反规范的行为所制造的禁止风险的实现;从主观上来说,就在于结果并不是意外的,而是由行为人支配或操控的。例如,在甲开枪将乙打伤,乙在医院治疗期间因为医院失火被烧死的教学案例中,甲枪击乙的行为无疑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乙的死亡结果并不是甲行为所制造的死亡风险的实现,因为行为人对医院是否会失火,何时会失火,被害人会到哪一家医院去救治都是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也是就说实际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范围之外。这种结果(烧死),就不是刑法规范所欲防止的侵害结果,并没有违反结果规范。结果归责就是从规范的保护目的出发,联系被损害了的行为规范,判断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规范所欲防止的结果(结果规范的违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