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大陆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我国大陆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大陆,最早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是台湾地区学者苏俊雄和大陆学者李海东。1997年,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苏俊雄在我国大陆发表了《从刑法因果关系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一文,对因果关系到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有些学者对客观归责理论表示积极赞同,认为我国有借鉴的必要。

我国大陆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在我国刑法学界,刑事归责一词较少被使用,讲到归责,一般更多地使用刑事责任归责这一说法。从文献上出现的刑事归责的概念来看,其所指就是刑事责任归责,基本上可以归入刑事责任的研究范畴。例如,冯军教授在其《刑事责任论》一书中,认为刑事责任应当由刑事义务、刑事归责和刑事负担三个部分组成,并认为所谓的刑事归责是指把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归因于行为人。[78]我国学者张杰也是在刑事责任的意义上使用刑事归责一词,并把归责作为刑事责任论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内容看待。[79]这些对于刑事归责的理解基本上来源于日本,是从日本责任归责理论发展而来的。

1.客观归责理论

我国大陆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我国大陆,最早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是台湾地区学者苏俊雄和大陆学者李海东。1997年,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苏俊雄在我国大陆发表了《从刑法因果关系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一文,对因果关系到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80]1998年,李海东博士在其所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一书中对客观归责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81]但是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少,在2005年以前我国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的论文就只有许永安的《客观归责理论其及对我国犯罪构成的意义》。[82]2005年以后,随着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的专著《德国刑法学总论》被翻译到我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研究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著作在我国大陆的出版发行,我国刑法学界掀起了学习客观归责理论的高潮,许多专家学者都纷纷撰文研究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有关客观归责理论的论文和专著不断涌现,这些研究和讨论拓展了我们的视野,为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研究和讨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它们多是对德国客观归责理论的渊源、基本内涵、体系地位等的介绍性研究,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本土化研究的尚不多见,对客观归责具体下位规则的讨论也多是引用国外的现成案例进行说明,结合我国发生的具体案例进行探讨的也不多见。因此可以说,我国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就我国学者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态度而言,多数学者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德国客观归责理论持慎重态度。有些学者对客观归责理论表示积极赞同,认为我国有借鉴的必要。[83]有些学者则认为我国似乎没有引进德国客观归责理论的必要。[84]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关于客观归责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结合性研究以及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具体案例的研讨还很薄弱,因此简单地说应当或不应当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都是没有充分依据的。

2.主观归责理论

我国刑法学界在传统上所理解的归责是一种刑事责任归责。这种刑事责任归责在主观方面所遵循的是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被理解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过程,而是一种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态度,它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过的有无,决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罪过形式的不同,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别。[85]罪过具有两种表现形式,即故意和过失。因此,可以说罪过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故意和过失是主观归责要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刑法学者对刑事责任归责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针对传统的心理学中罪过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当从应受谴责性的意义上理解刑事责任归责。例如,冯军教授认为刑事归责是指把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归因于行为人,并认为刑事归责是刑事责任的三重含义之一,即应受谴责性意义上的责任。刑事归责的基础是主体的选择性。关于刑事归责的根据,冯军教授列举了责任能力、事实性认识、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要素。[86]这种可谴责性意义上的归责,既有主观要素,也有客观要素,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归责,相当于德日刑法上的责性理论。

[1]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3页。

[3]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0~111页。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8~119页。

[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页。

[7]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386页。

[8]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9]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

[10][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1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32页。

[1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13]蔡圣伟:“客观可归责性与故意”,载《刑事法杂志》1995年第3期。

[14][德]弗朗克:“论责任的构造”,载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

[1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页。

[1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8页。

[17]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202页。

[18]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181页。

[19]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3页。

[2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21]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2]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23]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184页。

[24]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25][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45页。

[26]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27]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28]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2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30][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47页。

[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9页。

[3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

[33]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34][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47页。

[35][德]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载《政大法学评论》1994年第50期。

[36]刘磊:“主观主义的反思与客观归咎理论的抬头——评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咎理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页。

[38]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39][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40][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41]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www.xing528.com)

[42][德]雅科布斯:《行为 责任 刑法》,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43]Gunther Jakobs,“Imput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nditions for Norm Validity”,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2004,7 Buff.Crim.L.R.491.

[44]Gunther Jakobs,“Imput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nditions for Norm Validity”,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2004,7 Buff.Crim.L.R.500,505.

[4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页。

[46]Gunther Jakobs,“Imput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nditions for Norm Validity”,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2004,7 Buff.Crim.L.R.505,508.

[47][德]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106页。

[48][德]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107页。

[49][德]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50][德]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1页。

[51][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53页。

[52][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56~557页。

[53][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82页。

[54][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86页。

[55][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247页。

[56][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页。

[5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196页。

[58][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59]张亚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60][日]山中敬一:《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成文堂1997年版,第432~456页,转引自张亚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6页。

[61][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62][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63][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64][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133页。

[65][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66][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67][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68]张丽卿:“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

[69]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81~482页。

[70]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83~484页。

[71]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39~166页。

[72]林东茂:“从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载《刑事法杂志》1995年第3期。

[73]张丽卿:“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

[74]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39~166页。

[75]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作者自版,1999年版,第163页。

[76]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作者自版,1999年版,第163页。

[77]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78]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79]张杰:《刑事归责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80]苏俊雄:“从刑法因果关系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

[8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7页。

[82]许永安:“客观归责理论其及对我国犯罪构成的意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103页。

[83]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童德华:“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84]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3期;“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85]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86]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