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归责理论
与日本的情况不同,客观归责理论在韩国受到了普遍重视,包括金日秀、朴相基、孙东权、申东云、李炯国在内的许多著名学者都很重视客观归责理论。韩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仅仅有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还无法满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性不法的要求。这种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发生的具体结果是由行为人引起的且具有可以客观归属的联系性。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对于结果犯都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应当通过因果关系和客观归属两个阶段来判断。[63]这在韩国已经成为通说。
韩国刑法理论认为,客观归责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作为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客观归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回答这种关系对于法秩序有何意义这一问题。因此,在因果关系之外必须有客观归责。能否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问题并不属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存在论的问题,而是结果是否能从正当处罚的角度客观归责的规范性问题。[64]从这里可以看出,韩国刑法学界已经接受了德国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区分,不再把因果关系作规范化的理解,而是将其限定在一种存在论的事实关系上,归责理论才是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规范联系的理论。
对于客观归责的标准,韩国刑法理论认为,有回避可能性理论和危险实现理论。回避可能性理论从人的形态本质在于根据目的支配自然现象出发,认为客观目的性应当成为结果归属的标准。结果作为意思的对象可以支配时,其结果就被客观地归责。这样行为人可以回避而不回避的结果就应归责于行为人。危险实现理论认为,只有在对行为客观引起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或者增大危险的时候才可以将其危险导致的结果客观地进行归责,因人的行为发生的结果在引起或增加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允许的危险且该危险以构成要件结果实现时,可以客观地进行归责。[65]实际上,韩国学者所称的回避可能性理论就是德国刑法学家霍尼希所说的客观合目的性学说。由于该理论来源于黑格尔的意志归责理论,具有主观归责的色彩,因此已经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归责理论。韩国学者也对这种理论提出了批判。而韩国学者所说的风险实现理论正是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所提出的现在被普遍接受的客观归责理论。但是,用风险实现(增大)理论来概括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并不恰当。在现代客观归责理论中,风险增大与风险实现是有区别的,而且作为客观归责标准之一的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也不能用风险增大或实现来予以说明,它是风险增大和风险实现之外的独立的归责标准。(www.xing528.com)
2.主观归责理论
韩国刑法学界认为,行为意思与行为不法是分不开的,因而离开与构成要件性故意的联系就无法确定故意行为与不法内容,而且还会丧失行为的原本意义。[66]因此,主观故意不仅是行为的主观要素,而且也决定着行为违法性。作为主观归责要素的故意在主观上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韩国刑法学界对于故意的规范本质并未展开深入的讨论,只是认为故意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具有实现构成要件性不法的意思决定,至于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中所体现出来的规范态度则未见有详细论述。
对于结果的主观归责问题,韩国刑法学界对于罗克辛教授所提出来的行为计划实现理论也进行了介绍。韩国刑法学家李在祥在其所著的《韩国刑法总论》一书中,就将行为计划实现理论放在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中的具体符合说中进行介绍。从其具体论述可以看出,李在祥教授认为行为计划实现理论是对具体符合说的一种修正,在一定程度上想要纠正具体符合说的缺陷,但是行为计划说的根本问题也在于将故意理解为实现行为计划这一点上。[67]至于说将故意理解为实现行为计划的缺陷究竟在哪里,行为计划实现理论对于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判断等问题都未进行详细的研究或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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