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乃曼是罗克辛的学生,其刑事归责理论在大的方面与罗克辛的归责理论是相同的。但是在哲学基础上,许乃曼并不完全赞同罗克辛所主张的新康德主义的规范论,而是认为物本逻辑的存在论是可以同新康德主义的规范论相并存的。这使得他的归责理论亦有许多独特之处。
1.客观归责理论
许乃曼教授认为,将客观归责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广义的客观归责理论强调客观归责的作用在于确证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而狭义的客观归责理论则认为客观归责只是用来说明结果归责。在许乃曼教授看来,这是一个假的争论。因为在结果犯的情况下,只有两者同时存在才有构成要件的实现,所以究竟重点在于构成要件合致行为还是结果归责其实是不必要的争论。[51]关于客观归责在故意犯与过失犯中是否遵行相同的归责标准问题,许乃曼不同意罗克辛的见解。他认为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归责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故意犯罪的归责标准要严于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的情况下,开启不相当的危险还是不够的,因为借由这种方式行为自由将被不当地限制。然而在故意犯的情况下,对容许的风险至少必须明显较狭隘地加以界定,如果行为人基于侵害故意为之,就已经开启了危险,而且也没有让被害人有自我保护的可能性。[52](www.xing528.com)
2.主观归责理论
许乃曼教授对传统的故意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指出传统心理学上的故意概念有两个致命伤,一个是一般不能准确确定未必故意(相当于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也不能合理说明两者在法律效果上的硬性区别,而这种区别从可罚性的范围和刑罚的严厉性观点来看,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另一个就是在心理学上的故意概念中被当作前提条件的意识现象,并不是在所有的故意类型中都存在。[53]据此,许乃曼教授提出了类型学的故意概念,来修正传统心理学故意概念的缺陷。他认为故意是一个类型,由许多各种特征强度不同的要素组合而成,这些强度不同的要素可以个别分级。特征较不明显的要素可以透过其他特征较明显的要素而被补强。如果真正的事实维持在表现要素特征的特定面的范围内,则类型就被满足了,因此完全不同的事实可能完全归属于相同的类型。但是,如果一个要素根本就不存在,则强度不同的特征之间的互补就是不可能的。[54]许乃曼的类型学故意概念进一步说明了故意的规范本质,为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的主观归责提供了理论支撑。类型学的故意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的故意概念,它强调故意的评价色彩,进一步削弱了故意的心理学影响。这就为我们深入探索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在主观上的规范联系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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