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家韦赛尔斯认为,归责(Zurechnung)具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将人的举止归责于行为(Handlung),在行为的范围内,要问的是人与其他生灵相比有哪些作为能力,归责的标准在这里是“为人所可能的”;第二个层次是将举止之结果归责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不法(Unrecht),在客观方面的不法要件范围内,要问的是某人在作为行为人的社会角色中具有哪些作为能力,法律允许于此提出哪些要求,归责的标准在这里是“为某人所可能的”;第三个层次是将构成要件性违法的事件之发生归责为责任(Schuld),在责任的范围内,归责性是根据每个行为人以他的个人情况和能力而言的具体——个人之能够而定,在这里要提出的是为“行为人之个人可能”这个问题。[47]
1.客观归责理论
韦赛尔斯认为,对客观归责的认同而言,关键要看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至少是共同)造成了构成要件的结果(确定原因关联);其二,对该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预见和避免;其三,基于危害性结果发生的构成要件相当性因果流程,是否正好实现了被法律所反对的,由行为人通过侵害行为或者通过对风险的许可限度的超越而造成的,其之出现依照相关规范之保护目的正是应当避免的危险。[48]从韦赛尔斯有关客观归责的论述来看,他是将客观归责严格限制在结果归责的范围内,并提出了结果的客观归责的三个基本要素:存在原因关联(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结果正好实现了行为人通过侵害行为创设的危险。而客观归责对于构成要件行为的限制则被排除在了客观归责的范围之外。因此,可以说韦赛尔斯的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狭义的客观归责理论。(www.xing528.com)
2.主观归责理论
韦赛尔斯的主观归责理论是以传统心理学上故意理论为基础的。这种理论将故意作为心理上的事实来看待,认为故意是对属于构成要件的所有客观方面行为情形都拥有认识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现某个构成要件的意志。韦赛尔斯认为,构成要件故意决定行为的方向和目标,作为人格上的行为不法的核心,它构成了在主观方面不法构成要件的一般特征和对构成要件性结果主观归责的依据基础。[49]在主观归责标准问题上,韦赛尔斯强调行为人必须对构成要件的法律——社会影响性上的意义要有一个按照外行方式的正确理解。他认为,构成要件上的认识错误是否阻却将结果归责于故意,关键的不是考虑该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也不是考虑认识错误是由单纯的无知,还是由对事实的或者法律规定上的具体错误想法所导致,而是要看这个处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中的行为人,有没有感觉到构成要件的呼吁和警告功能,有没有由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导致未理解其行为在法律——社会影响性上的真实意义,因而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50]在主观归责问题上,韦赛尔斯基本赞同德国刑法学中通说的不法理论,认为故意是行为不法的核心,主观故意归责决定着故意行为的违法性,而不认同罗克辛所理解的故意归责仅仅具有将违法行为类型化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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