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家雅科布斯也发展出自己独特的一套刑事归责理论。雅科布斯归责学说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期待决定社会角色理论。他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作为角色承担者而相互联系的,并且必须相信他人能够实施一个确定的标准形式的行为。[42]决定个人社会角色的规范的有效性应当被保证。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遵守规范(法律),在规范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制裁随之产生时,规范就是有效的,保证就实现了。因此,制裁意味着对社会角色的确认。归责起始于对犯规者、被害人和第三者能力的区分。所谓的主观归责本身证明更多的是对一个具体个人的归责,而客观归责强调的则是对一个标准的守法公民的归责。[43]也就是说主观归责所针对的是具体的行为人(考虑了行为人的个人特征),而客观归责所针对的是标准的一般人。
1.客观归责理论
雅科布斯认为,只有对社会规范的直接反抗是可以归责的,它应当被归责于一个人。在社会结构中,对原因性后果相伴随的行为解释要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来进行。客观归责理论是有关行为意义的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假定是以特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不能通过考虑孤立的个人与规范来确定,而必须根据在特定的社会规范中的人格体来确定。这一假定引申出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每一个人都要求和其他人一样的行为自由,这一原则奠定了允许风险的基础。从反面来说,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超越了允许的风险。第二个原则是其他人在他们的角色中也是负责任的人。这个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赖原则和自负风险。第三个原则是与他人的共同利益关系总是受限制的共同利益关系。当一个人实施了不正确的行为,我们要他负责是因为共同利益关系与他的错误行为有关,否则他的责任就会被排除。[44]
雅科布斯的客观归责理论显得有些晦涩难懂。总的来说,雅科布斯把客观归责分成容许风险、信赖原则、回溯禁止和风险实现四个部分来讨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玉秀教授认为雅科布斯的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对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的一个归纳整理,只在实例讨论上有所充实而已,并没有使客观归责理论的轮廓更清晰,反而因为他个人的一些特殊看法,使得客观归责的事由与实例应用更为混淆。[45]笔者认为,雅科布斯的客观归责与罗克辛的客观归责在理论基础和归责模式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首先,在刑法的保护目的上,雅科布斯强调规范的有效性,罗克辛则强调法益保护。因此,两者在允许的风险、风险的实现等的理解上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其次,雅科布斯认为因果关系本身也属于归责理论,因此,其是将因果关系放在客观归责中来讨论的,而罗克辛则认为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并列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在客观归责中。最后,雅科布斯将禁止回溯、信赖原则也作为独立归责原则予以讨论,这是罗克辛客观归责中理论所没有的。(www.xing528.com)
2.主观归责理论
雅科布斯还认为,客观归责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归责理论。除客观归责以外,还存在着主观的归责。但是雅科布斯指出,我们通常所说的主观归责是一个误导性的表述,因为它可能被错误理解,而且事实上经常被错误理解为个体化的归责(individualizing imputation)。它应当被看作是一种人格化的归责(personal imputation)。将“人格化”称为“主观的”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一个合理化的过程和启蒙时代哲学所代表的非神秘化的过程。在个体化意义上理解的归责不是一个正确的观念,正确的应是指具体的人格化的归责。[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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