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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辛教授:刑事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是刑事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最初,罗克辛想用归责理论取代行为阶层和统合不法阶层理论。罗克辛早期的客观归责理论是针对过失犯罪提出来的。罗克辛认为,在客观归责理论产生以后,归责的概念又成为主观归责的上位概念,既包括主观归责,也包括客观归责。

罗克辛教授:刑事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

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是刑事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最初,罗克辛想用归责理论取代行为阶层和统合不法阶层理论。[33]后来,他逐渐将归责限定在单纯的实质构成要件理论的范围内,但是仍然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刑事归责理论。在他那里,归责变成了一种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的理论。他用客观归责理论实质解释客观构成要件,以风险实现作为客观归责的核心;用主观归责理论来实质解释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以行为计划实现作为主观归责的标准。

1.客观归责理论

20世纪70年代,罗克辛将霍尼希、恩吉施、威尔策尔三人的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创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理论。[34]罗克辛吸收了霍尼希客观合目的性理论、恩吉施的禁止风险形成和实现的思想以及威尔策尔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合理内核,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观归责理论。罗克辛早期的客观归责理论是针对过失犯罪提出来的。罗克辛认为:“传统过失理论所尝试理解的注意义务违反、可预见性、认识可能性及避免可能性等概念都是多余的,可以废而不用。”[35]“客观归责标准比传统过失标准更精确,也避免了过失的认定纠缠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客观归责论给了过失若干客观化标准,这些客观化标准使得过失的可罚性建立在法律规范评价意义上,从而超越了传统的(将过失的可罚性建立在行为人主观心理罪过基础上)主观不法标准。”[36]但是,现在罗克辛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同样适用,而且两者遵循着相同的归责原则。

罗克辛所理解的客观的目的性并不是像霍尼希等人所认为的那样,与一般人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有关,而是决定于行为本身是否能给法益侵害结果制造法律上的重要风险,所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在客观归责上的决定作用,只是一个假象,客观的目的性由两个要素决定,即规范的目的和行为的客观风险制造能力。[37]按照罗克辛的观点,客观的目的性不是指行为主体主观上的目的,也不是指一般化的行为主体的目的,而是完全构架在行为客观面上的概念。目的性的意思就是有目的的或者符合目的的。客观目的性中的目的性所涉及的目的是指法秩序的目的,而不是指行为主体的目的性。任何法秩序皆有其目的。在刑法上考察法秩序的目的,主要涉及法秩序的保护目的——保护法益的目的。法秩序对法益的保护,既有质的规定,也有量的规定。也就是说,法秩序保护的法益不但有范围的限制,也有量的规定。法律规范禁止一些侵害行为,例如,杀人、伤害或者毁损行为,从而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如果事实上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造成的侵害是社会能够容忍的,那么它就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就不是符合法秩序目的的行为,亦即行为不具有客观目的性。反过来说,一种行为只有具有客观目的性,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才是可能客观归责的行为。[38]

在客观归责的具体判断上,罗克辛最早是采用了恩吉施在两次相当性判断上所采用的风险形成及风险实现的公式,后来又将鲁道飞(Rudophi)规范保护目的学说整合进来,创造了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三个层次较为成熟的客观归责判断公式。在风险的禁止与允许的判断上,罗克辛部分地借助了威尔策尔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并将许多原来属于正当化根据的事由,也用来区别风险的允许与禁止性。罗克辛认为:“在允许性风险下,人们应当把一个举止行为理解为创设了一种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一般是可以允许的,并且正是因为这种允许性,应当与正当化根据不同而排除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39](www.xing528.com)

2.主观归责理论

罗克辛在客观构成要件领域以风险的实现为核心建构了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后,又在主观构成要件领域,以行为计划实现为中心,建构了独特的主观归责理论。在罗克辛看来,行为计划的实现是故意的本质。在客观评价上,只要并且由于一个结果是符合行为人的计划的,那么这个结果就应当被看成是故意造成的,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的情况下,行为计划的实现标准对于结果归责于故意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40]罗克辛的主观归责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客观归责是主观归责的前提和基础,违法性的重心在客观,而不是主观,客观归责理论确证了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主观的故意归责在客观归责的基础上,将违法行为进一步类型化。

罗克辛认为,在客观归责理论产生以后,归责的概念又成为主观归责的上位概念,既包括主观归责,也包括客观归责。[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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