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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归责理论的形成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归责理论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德国普通法时期。[12]事实归责与行为的客观正确性有关,而法律归责则与行为人导致违法行为的错误的法律意识有关。有学者认为,事实归责与法律归责就是现在所说的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之后,归责成了一个主观的概念。因此,归责逐渐被限制在了主观方面,变成了一种主观归责。这种归责理论与责任几乎无法区分,导致了归责理论的没落。

刑事归责理论的形成及研究成果

刑事归责理论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德国普通法时期。在德国,普通法时期的刑法学已经将归责区分为事实归责和法律归责。这种对事实归责和法律归责的区分,促进了违法性与责任的分离。[12]事实归责与行为的客观正确性有关,而法律归责则与行为人导致违法行为的错误法律意识有关。有学者认为,事实归责与法律归责就是现在所说的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13]但是,这种说法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之后,归责成了一个主观的概念。古典犯罪论体系用客观和主观来区分违法与责任,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当时流行的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的本质完全存在于与某一确定东西的心理联系或者这种联系的可能性当中。这种心理联系的目标点是某种法律的东西还是某种事实的东西,可以暂且不问,重要的是把责任的概念限制在内心方面。[14]而按照黑格尔的意志归责思想,只有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行为才能被归责,其归责的重心亦是在主观方面。因此,归责逐渐被限制在了主观方面,变成了一种主观归责。根据这种主观归责理论,归责能力(责任能力)是归责的前提,故意和过失是主观的归责要素或者说是归责类型。后来,这种心理责任理论受到了批判,被规范的责任理论所取代。规范责任论认为,责任除了故意和过失这种心理要素外,还包括责任能力(归责能力)、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等非心理要素,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在规范责任论的角度来看,“所谓归责就是把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与行为人联结起来,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在归责中,常常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个人的责任问题,这可以说是本来意义上的责任主义”。[15]这种意义上的主观归责不再是一种主观意思的归责,而是考虑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特征的归责。这种归责理论与责任几乎无法区分,导致了归责理论的没落。到20世纪50年代前后,归责概念变得和归责能力没有区分,演变成为归责能力这一下位概念。[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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