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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组织架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县、市、直辖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时,应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组织架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县、市、直辖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且总和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且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委、组成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案件、法规和政策咨询;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3.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时,应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以仲裁委员会名义送达双方当事人。(www.xing528.com)

4.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内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并在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具有仲裁员资格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工会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但兼职仲裁员从事兼职仲裁活动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仲裁员应具备法定条件并已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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