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仲裁前置,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有权调解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两审终审制。其中调解具有非强制性,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是必经程序,非经仲裁不得进入诉讼程序。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有条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并没有改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基本架构。
(一)调解
调解一般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个程序,但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申请为前提。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应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以后又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二)仲裁(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行强制原则。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受理,并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从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或者由三名仲裁员合议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于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仲裁尽管较调解具有规范性,但与诉讼相比,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更能体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充分的自主权,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诉讼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阶段。劳动争议当事人如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者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审理,必须以当事人已经申请过仲裁为前提,如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所做出的生效判决即为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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