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应支付应得工资外,还要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损害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矩”,其内容不仅要反映内部管理的要求,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明显的违法倾向,如: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暴力手段强迫工人劳动、保安搜身以及甚至规定职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对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样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了对违反合同文本规定的处罚。即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虽然劳动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也必须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双方毕竟地位不同,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制定特定的必备条款,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实践生活中,通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以此来获得限制劳动者的目的,这也是违反本条规定的表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19条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期限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就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二,支付的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正常的劳动报酬;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4.用人单位扣押证件、物品以及非法收取财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财物作为担保,这一现象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在这方面明确加以禁止性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劳动者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5.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用人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体现,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忽略这样的后合同义务,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的举证上存在着重大的难题。《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效地倒置了举证责任,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6.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今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雇用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利益时,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侵害未成年工和女职工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5条规定了对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8条规定了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用人单位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是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法属于无效合同。按照公平原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处理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除了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外,还要承担赔偿义务,支付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条实际上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劳动合同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大多数的普通法系国家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较为广泛。《劳动合同法》中这一制度的设定,不仅惩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补偿性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即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即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继续履行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劳动关系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继续性,有些时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是不利的。对劳动者来讲,失去了劳动收入,自己的物质生存条件将会遭受到挑战;对用人单位来说,重新招录的成本也是必须要付出的,有些时候甚至无法找到可以替代的劳动者。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五)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9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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