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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签订劳动合同是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行为。它是保护大学就业权益最好的方式,可以说前面的就业谈判和就业协议的签订都是为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做准备。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研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下面我们对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该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劳动者,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应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二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51]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5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53]《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4]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5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6]如果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57]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以下三个义务: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还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58]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59]第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60]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61]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劳动报酬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6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63](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有以下内容: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64]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5]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6]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7]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8]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6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以下四种情形中,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0]“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地达到10年,劳动合同期限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7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73]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4]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5]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6]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77]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78]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79]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0]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81]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82]

对于以下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负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或处理:第一,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第二,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三,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五,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第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八,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第九,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第十,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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