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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与解除方式|三方签署有效|无学校鉴证不生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业协议又被称为“三方协议”,由上述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生效。就业协议基本上由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学校情况及意见构成。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生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就业协议未经学校鉴证,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大学生就业协议与解除方式|三方签署有效|无学校鉴证不生效

(一)就业协议签订的流程

1.收到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这是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第一个阶段,要求是收到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录用通知或者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回执,所谓的有人事权是指能够解决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然后,经本人慎重考虑,如果同意到该单位工作,那么才可以进入到签约程序中。

2.领取三方协议书。凭借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办公室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也就是我们通常简称的三方协议书。

3.大学生本人签字。这个阶段要求毕业生本人填写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

4.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填写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本单位没有人事权,还需该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的上级单位签字盖章。还要注意出国或者出境留学的要在5月30日前提交《申请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

5.大学生所在学院签字盖章。主要是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记录、签字盖章。

6.就业办公室签字盖章。到学校就业办公室签字盖章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7.领取就业报到证。以北京地区为例,每年6月下旬北京市教委集中办理《就业报到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报到日期必须是7月1日之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就业协议书》签约程序的毕业生,可以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领取到《就业报到证》。学校办理完毕后,毕业生凭有效证件到学校指定地点领取报到证。

8.办理户口档案关系。这是大学生离开学校步入到社会岗位的最后一步: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院系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二)就业协议的含义与特征

1.就业协议的含义。在民法上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而就业协议的当事人有三方主体:大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因此就业协议是确认和约束毕业生、高校以及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又被称为“三方协议”,由上述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生效。就业协议基本上由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学校情况及意见构成。(www.xing528.com)

2.就业协议的特征。

(1)合同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业协议具有合同的属性,这是因为,首先,大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者在就业协议中均是平等的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毕业生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自由地选择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能够发挥自身特长并且适合自身发展的单位;用人单位完全拥有自己的自主决策权,挑选适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大学生入职;高校经过简单的审查之后,也是自愿地推荐自己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些都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三方当事人参与的法律行为。大学生通过投递简历、参加笔试和面试等考核过程,展现自己的才干和能力,请求用人单位能够与其签署协议,约定大学生毕业后即到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表示接受这样的条件并接收毕业生为其新职员。学校在此条件下,一般都会同意推荐毕业生。在上述三方的共同参与之下,完成了签订就业协议这样一个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确定准备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还需要经由毕业生所在的高校相关机构签字盖章之后方可生效。高校使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制订样式作为示范性文本,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的。

(4)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就业协议主要用于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了意见一致,学校在其中也仅仅起到推荐的作用。协议中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简单明了,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三)就业协议的解除、变更和无效

1.就业协议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依法、依约解除,前者属于违约行为,后者是合法的。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2.就业协议的变更。就业协议的变更,可以简单理解为就业协议的改签。变更是在原有就业协议解除之后重新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行为,或者是对原就业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改变,使其成为新的协议。

3.就业协议的无效。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生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方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没有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指标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对个人情况有重要隐瞒等情况;二是学校经审查认为该协议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权不予鉴证。就业协议未经学校鉴证,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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