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根据我国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旨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劳动争议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和解与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我国,可以进行调解的组织有三类: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在我国争议当事人根据需要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诉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一般来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如果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还需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较为特殊,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最后,裁决为终局裁决,其效力自作出之日起产生,适用的情形有如下两种: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www.xing528.com)
3.诉讼。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具体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我国自2004年12月1日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旨在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实施和履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此外,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必须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合同规定的契约权利,使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提高劳动执法队伍的素质,摆脱地方保护主义,保持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而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非常低。因此,推进劳动合同制,不能将不实行合同制的非正规用工企业范围划得过大,对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公证应实行免费服务。政府要加大合同监管、劳资关系协调的力度,把有关法规、政策普及到企业和农民工中去,通过行政和群众自我维护权利两方面的力量,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特别是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纠正违背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