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特点。我国当前实行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在继承和发展我国文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优点,经过20多年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初步形成了符合国情、体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的中国特色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这个核心,坚决贯彻党的主张,体现党的意志;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既注重“才”的要求,更注重“德”的把关;③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选拔方法,既注重考试成绩,又注重考察结果,全面评价考生素质;④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使考录政策规定、运行机制等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6]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在选人标准上强调德才兼备,强调考试与政治、品德考核并重。我国所说的“德”,即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包括清正廉洁、诚实可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公道正派、平易近人。此外,还包括应试人政治立场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重要内容。考核首先是对应试人政治立场和政治思想表现的考察,其次才是对应试人个人品德的考察。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务员队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27]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这一特点是与我国政治体制现实相适应的。在中国,公务员制度必然要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2.公务员考录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不断完善,录用考试制度由于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理念,认真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严格录用工作纪律,曾经普遍得到考生、家长和全社会的高度认可。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起步晚,再加上政治体制、用人理念、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影响,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问题。
(1)完善法律制度。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录用考试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录用考试的合法有效性难免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虽然我国也相继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但我国至今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工作流程大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其效力过低,权威性不够。由于公务员考录法律基础的缺失,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争议颇多。
随着公务员考试管理、实施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依法治考是其必由之路。实现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制度的长远发展,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考录工作的法律规制,依法治考。公务员考试的公信度、权威性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经验,把考试的各个流程、相关要求等都在法律中体现,做到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治考。(www.xing528.com)
(2)严格违纪惩罚。现实表明,对于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仅仅给予纪律处分力度太小、威慑力不大。从法学意义上讲,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那么对于违纪作弊就应该按法律的规定来制裁。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在国家考试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允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构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将考试违纪作弊的制裁纳入行政乃至刑事范畴”。[28]
(3)调整考试模式。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务员“结构性考试”一般包括能力考核、心理素质考核、人格考核等多方位考查模式。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测验、专业技能测验、面试考评、政审相结合的考试模式。但是,我国考试模式难以综合考查考生的实际综合能力。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公务员考录制度,把现代的人才测评理念,将心理测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及结构化面试等具有多层次的定量标准化测评技术,[29]吸收到我们公务员考试设计之中,做到真正考查出考生的各项能力,真正为国家选拔出有真才实干的公务员。
(4)创新考试内容。目前公务员考试中最受关注的是《申论》的考试,但此项测试方法存在以下两个弊端:第一,从设定的考试目标来说,《申论》测试的目标没有实现。《申论》的考试主要是通过考生对给定资料的分析、概括,测查其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然而就近几年的《申论》试题来看,实际上只考了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大纲所设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出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其实是考不到的。第二,从《申论》给出的标准答案来看,《申论》可信度并不高。《申论》考查方式是主观题,考查考生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个人知识储备、分析角度的迥异等原因得出的答案也就自然不尽相同。用一个所谓的固定的标准答案来评判考生未免太过主观死板。目前的《申论》阅卷工作,出于公正的考虑往往指定两个人来分别评判一题,取平均成绩的做法,但是评判分数的可信度仍然质疑声不断。
适当调整考试内容。针对以上论述的两个弊端,笔者认为在《申论》的考试中应当增加考查考生写作“机关公文”的能力。从“考用一致”的角度讲,考查“公文写作能力”的实用性很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考查主要包括数学计算能力、问题推理能力、常识记忆能力、语言能力考查和分析能力等内容。试题的设计应当保证大纲所设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出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分析能”的考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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