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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录制度主要内容及指导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公务员法》第三章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录用规定》的规定,公务员的考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二是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公务员考录制度主要内容及指导

1.报考条件。《公务员法》第10条和《录用规定》第16条对公务员和报考公务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报考者具备8个方面的必要条件,即:具有中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拥护国家宪法、品行良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法定的其他条件;对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报考者,应适当照顾。[17]

2.考录程序。考试、录用公务员,一般需经过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与审批等基本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18]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为例,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指定网站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考试;笔试结束后,各招录机关将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拟录用计划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选;通过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员,将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的考生报送相关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被录用者还须经过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录用,并办理任职定级手续。[19]

3.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三章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20]根据上述职务类别及层次的要求,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适用对象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4.考试方法与考官。《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开考试是公开面向社会,通过量化测度报考者的知识水平、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和业务水平,来客观评价报考者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21]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有笔试、面试、模拟演作试、技术操作试等。在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需要综合运用这些考试方法,以便对应考者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做到优胜劣汰。《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中第8条、第9条规定,面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22]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③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⑤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⑥了解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和相关政策;⑦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⑧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3]

5.基本原则。根据《公务员法》和《录用规定》的规定,公务员的考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24]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即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开是指除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外,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即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和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需公开的事项有: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要公开;考试录用的基本信息要公开;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要公开;考试录用的成绩要公开;录用结果及标准要公开。(www.xing528.com)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即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是指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和出身等,均具有平等报名参加考试的权利和通过规定程序被录用担任公务员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法定的报考条件,不论民族、性别、地域、家庭出身等,应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具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选拔录用为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竞争原则。竞争是指资格审核平等对待,报名人数与职位招录数达到一定比例,报考者之间形成有效竞争,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考试成绩排定先后名次,并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者胜、劣者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择优原则。择优原则是指录用机关根据报考者的综合条件择优录用。择优是指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报考者的政治、业务素质,招录机关须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的优劣确定录用人选。我国的公务员考录,不仅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其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要德才兼备,这是择优原则的具体体现。

6.录用程序。录用是在考试基础上即考试后紧接着的一个环节,狭义的录用是指,一是确定推荐比例。在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一旦合格者人数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二是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三是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凡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人员都具有被推荐资格;四是推荐。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部门推荐。推荐的一般程序如下:①主考机关将录用候选人的推荐录用表推荐到其所报部门;②用人部门按其志愿、成绩向本部门有关司、处、科推荐;③在推荐的录用候选人数量不能满足各用人单位需要时,主考机关从名册中调整推荐;④对少数民族录用候选人,在成绩与其他录用候选人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五是办理录用手续。用人部门根据拟录取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用人部门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录用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在录用过程中如果报考者所在单位不予放行,或出现其他有争议的问题,由主考机关协调或交人才流动部门仲裁。[25]

7.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人事部门,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是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或经其授权设区的市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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