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大学生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维护大学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其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大学生是劳动者中一个特殊且重要的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权利。相对于其他就业主体,其权益有自己的特点。在对大学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根据我国目前就业情况,大学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①获取信息权;②接受就业指导权;③被推荐权;④选择权;⑤公平待遇权;⑥违约及求偿权。[1]从法律上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权利,改进或废除影响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和法规。通过相关法律的设定,引导、约束劳动力市场上相关主体即高校、用人单位等的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一方面,要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体系,维护大学生作为劳动力的就业权利;另一方面,健全大学生就业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如消除或避免就业歧视,等等。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制度现状是:大学生就业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未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根本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大学生就业问题大多参照《劳动法》,而《劳动法》并非一部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令,是一部劳动管理法,因而对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作用就更微乎其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中虽有涉及大学生就业,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款过于狭窄、简单。以就业歧视现象为例,对于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相当普遍的就业歧视现象,虽然在上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规定,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中涉及公平就业方面,在性别、民族、健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对歧视现象的概括不全,如并未对现今普遍存在的经验歧视、户籍歧视等现象作出约束,就难以杜绝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www.xing528.com)
就业工作立法是当今国际社会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涉及大学生个人、用人单位、高校等相关责任主体,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而应发挥政府的立法职能,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体系。建议一是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起高校、政府、企业联动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机制,明确就业主体的责任,维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构建权责明确的法律体系,实现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对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二是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以下简称《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对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就业歧视进行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的严惩力度;三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就业促进立法。大学生就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多,部门之间由于职责不明确,经常出现就业促进工作交叉、重复或者相互推诿现象。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具体职责,明确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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