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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指南-大学生就业求职法律指导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我们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所制定的办法和规定。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各级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政策。

大学生就业政策指南-大学生就业求职法律指导

政策是一个国家和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我们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所制定的办法和规定。政策一般以文件形式下发。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级别可以分为:中央、国务院文件,教育部(主管部门)等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省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在效力上,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上一级文件为准;同级、同部门文件前后有矛盾的以下发时间在后的为准。

为了创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最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委)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加上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公安部等十几个部委下发的有关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形成了新阶段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体系。

(一)就业方针和政策

1.毕业生就业的原则和机制。当前,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2.定向生的就业政策。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3.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需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4.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5.患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6.来自边远省区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原省区就业。边远省区特指以下几个省(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8.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

(二)就业途径

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以来,大学生实际上被推进了市场化就业的轨道,并逐步形成了即时就业、延时就业、自主创业考研和出国等多种就业途径和渠道。

1.即时就业:毕业前,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参加招聘会和各种人才交流会,签订就业协议而就业。

2.延时就业:由于暂时未能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单位或由于其他原因,毕业生在毕业前夕,暂缓找单位或先回家庭所在地,然后再就业。

3.自主创业:即大学生毕业后不是向社会“寻求”工作,而是用自己所学知识进行自主创业,毕业生通过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进而自己或与他人合作创办公司。这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而且也可以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自主创业目前已成为大学毕业生一种新的就业途径,它作为一种新的就业渠道,无疑对大学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考研:本科生考研继续在学业上深造,一方面提高了学历层次,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就业矛盾。逐年上升的考研人数,使得考研队伍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大军,也成为缓解就业难的有效途径之一。(www.xing528.com)

5.出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加入WTO,部分毕业生选择到国外继续读书深造,另外有不少毕业生选择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到境外的企业去工作。

(三)就业政策主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总的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一般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二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的方针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所谓政府调控、政府促进,其主要手段就是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引导、支持、规范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可从以下方面来了解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

1.毕业生就业流向方面。选择就业去向是毕业生择业时遇到的一个首要问题。这也是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基层组织和单位人才需求问题,促进青年知识分子面向基层,走健康成长成才的道路,缓解毕业生就业在地域上存在的不平衡矛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各级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政策。主要有: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中办发[2005]18号)。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和服务的优惠政策。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其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办发[2005]18号)。

(3)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优惠政策。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教学字[2006]8号)。

2.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国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办发[2007]26号)。

3.毕业生就业方式方面。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工作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为鼓励毕业生解放思想,转变就业观念,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国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国办发[2007]26号)。

4.毕业生就业市场方面。为了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化建设,国家政策要求各地方在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的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资源信息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文件(国办发[2007]26号)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招收、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劳动法规与毕业生签订相关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国办发[2002]19号)。

5.毕业生失业保障方面。毕业生失业保障方面的政策是目前毕业生就业政策中亟需研究和加强的部分,目前这方面的政策还很少。已有的是,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国办发[2003]49号)。县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除接待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要登记,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国办发[2007]26号)。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1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民办函[2003]116号)。

6.毕业生就业户档方面。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就业方面成本,国家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办发[2003]49号)。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国办发[2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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