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罚没财物的国家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罚没财物。所谓“罚没财物”,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获得的现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犯罪工具、违禁品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的违法人员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适用行政罚款而获得的现金等。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的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以单位名义罚没财物私分给个人。“以单位名义”,是指私分罚没财物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识和意志;“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罚没财物擅自分给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间私分,应属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3)私分数额较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具有司法、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本罪的刑罚执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私分罚没款为目的。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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