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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单位决策和立案标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对象是具有可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以单位名义”,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间私分,应属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单位决策和立案标准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具有可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以单位名义”,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识和意志;“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间私分,应属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的财物,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3)私分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而且本罪的刑罚处罚实行的是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www.xing528.com)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是单位集体意志的表现。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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