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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研究:境外存款罪及起诉标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境外存款”,是指行为人在国(边)境各种金融机构存入的各种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等具有货币价值的贵重金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经济犯罪研究:境外存款罪及起诉标准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 〔1995〕8号)中指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行为人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境外存款”,是指行为人在国(边)境各种金融机构存入的各种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等具有货币价值的贵重金属。这些境外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构成;(2)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3)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数额较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现有规定由申报义务的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www.xing528.com)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制度不了解,或者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未能申报,则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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