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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揭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经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申报其个人财产的规定。构成本罪,不能说明来源的数额必须达到“差额巨大”,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涉嫌巨额财产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经济刑法:揭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对刑法395条进行了修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经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对比《刑法》第395 条的规定,此条的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作了以下两点变动:(1)原条款中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从条文内容逻辑关系上分析,现修改后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前条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一事,与支出一事用“或者”一词连接,是把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关的两种情形作为两项独立的事项分别加以了规定,即:要么现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要么现有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实则还有第三种情形,现有的财产加上现有的支出的总额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现在对此条内容的修改就较好的解决了原规定中的缺陷。(2)《刑法》原规定中内容是: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现修改为:不能说明来源的。两者相对照,现规定中删去了“本人”、“合法”等内容,通过这样的修改,使得该条的内容在司法中更具有操作性。譬如:对自己的财产收入本人讲不清楚,但其亲属能讲清楚,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再则,“合法”的内容规定在这里不但没有必要,而规定后还徒增甄别的困难。

所谓“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现有财产减去合法收入及能说明其他财产的来源的差额部分,推定为非法所得。其法律依据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申报其个人财产的规定。构成本罪,不能说明来源的数额必须达到“差额巨大”,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涉嫌巨额财产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www.xing528.com)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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