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等非国有单位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行贿。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不能做扩大解释。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单位主体方面,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www.xing528.com)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1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上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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