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对在刑法第388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而新增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使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使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行为特征是:(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所谓“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关系密切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所谓“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是指上述行为人凭借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特殊关系,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对外界形成的某些影响进行操作和运用。(2)通过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与行为人有上述特定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影响要么是职权的直接干扰,如上下级关系;要么是某些利益的制约,如关联关系。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3)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独自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构成本罪,要达到法定的两种后果之一:一是“数额较大”,在目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时,可参照受贿罪的标准执行。二是“有其他较重情节”,即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有其他较重情节,也可构成本罪。如造成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等。
另: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以上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三是离职后原国家工作人员。(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收受贿赂上,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故意,而是行为人单方意志的表现,否则,就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受贿的异同。本罪与受贿在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要件上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是其关系密切人,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凭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形成的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构成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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