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实施贪污、贿赂(包括其他人员和单位实施的与受贿罪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行为)情节严重,直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市场经济制度建设。
我国历来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在1979年《刑法》中,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贿赂罪属于渎职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其类罪作了重大修改,增设了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1997年修改《刑法》是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罪的打击,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类罪,并增设了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款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又新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贪污贿赂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廉政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的配置,促进生产的一种经济制度,其核心就是在诚实信用下的公平竞争。贪污贿赂犯罪不仅破坏了党群、干群良好关系,妨碍了国家廉政制度,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威胁到社会主义政权体制和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2.贪污贿赂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行为。但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行为。如:介绍贿赂或行贿等行为。
3.贪污贿赂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其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与受贿罪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犯罪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
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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