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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经济刑法研究的犯罪行为-违反进出口检验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逃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逃避进口检验的行为,即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二是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三)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逃避商检罪经济刑法研究的犯罪行为-违反进出口检验法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确立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进出口商品。具体而言包括《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查的范围包括:(1)列于上述《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应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计40类148种。出口商品计64类333种。(2)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实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3)根据《进出口商品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装运易腐货物的包装容器、集装箱应实施强制性的检验。(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是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其次,有逃避进出口检验的行为。具体而言,逃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逃避进口检验的行为,即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二是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即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最后,以上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八十三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言之,一般是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及其成员。而且主要是进出口商品的用货、收货单位或出口商品的经营、生产单位及承运人、集装箱装箱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进出口的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才能进口和出口,而有意逃避检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走私罪的界线。两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区分(1)从犯罪对象上区分: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必须检验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允许进出口的物品等。(2)从行为方式上区别:前者的行为方式是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逃避商品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出口;后者的行为方式是违反海关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或允许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3)从定罪情节上区分:前者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后者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或者在犯罪构成上没有规定情节为要件,或者规定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总之,两者尽管都是涉及进出口商品或物品的犯罪,但具有显著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可能会发生想象竞合,即走私的物品是国家商检法明令规定的检验对象,而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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