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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经济刑法研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公众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依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违反《公司法》《会计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应当审查检验有关文件却不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不认真的行为。“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是指中介证明文件所载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足以因此而造成其他公司、企业或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本罪,还必须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和工作人员。易言之,本罪中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一般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出具了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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