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车、船票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由倒卖火车票居多。因为汽车票和船票基本上不存在紧俏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倒卖车票包括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定购车票凭证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指低价或平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根据《立案标准(一)》第三十条[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刑法没有规定本罪是目的犯,但实际上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犯罪的对象只限于车票、船票,并且是真的车、船票;后者,行为的对象不限于伪造的车票、船票,此外还有伪造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伪造的邮票、货票、机动车油票、球票、戏票等,并且不是真的有价票证,而是伪造的有价票证。(2)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情节严重可以包含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只是严重情节之一。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