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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和特征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一些非法业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这是泛指前四种以外的其他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和特征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国家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其运营机制。任何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经营,都必定会扰乱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一些非法业务。譬如,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物品。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专营、专卖物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营、专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文件。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即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能够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外汇黑市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此罪是在199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规定的犯罪。(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这是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增加作为该条的第三项加以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犯罪行为是针对未取得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进行证券、期货买卖,不以本罪论处。(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泛指前四种以外的其他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①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③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此条已被修正)。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⑤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次,构成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www.xing528.com)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经营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虽然非法经营,在司法案件中常常表现出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主要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线。由于我国仍然处于改革的深化阶段,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本罪的实质内容和形式亦在不断改变。因此,认定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界线就必须用发展的观点来具体分析论定。首先,要以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及有关的经济法规为标准去衡量;其次,要严格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偶尔进行非法经营,经营额不大、违法所得额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修正案,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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