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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合同诈骗罪及其犯罪行为与责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诈骗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线容易混淆。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定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刑法研究:合同诈骗罪及其犯罪行为与责任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而进行捏造、制造出一种假象。“隐瞒真相”是将某些事实情况的客观真实的一面进行隐匿掩盖,呈现出一种假象。首先,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定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是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定、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预付款、货款或者定金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针对实践中各种各样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律无法一一列举,因此特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条款以免挂一漏万,使犯罪份子逃避法律制裁。譬如,有的犯罪分子通过租赁合同,通过涂改其内容再转租给别人,从中诈骗财物即是。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以刑法三十条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www.xing528.com)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线。合同诈骗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线容易混淆。划清他们的界线大至有三种情形: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指行为人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定的合同,在签定合同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行为人签定合同后,设法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无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故不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一般合同纠纷。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将别人交付标的物后,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而不履行,则应属诈骗行为;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行的可能性,行为人在主客观上是否为履行合同作了努力便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里需要将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加以甄别。刑事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数额较大的财物。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方有意欺瞒下陷于某种错误的认识(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为之的民事行为。譬如,某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与之签定合同,使对方对主体认识发生错误,与之签定合同,但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是内容虚假的合同。指行为人在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签定合同,意图无偿占有对方财物,将所骗钱财用于挥霍或其他用途,这无疑是合同诈骗。如果仅是套用他人资金“借鸡下蛋”,在获益之后即归还,不以本罪论处。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折东墙补西墙”应以所非法占有的数额,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2.其他的有关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定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将取得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定、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定合同的除外。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定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定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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