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他人的商誉权和正当的竞争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商誉。商誉权的载体—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评价,具体包括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商品声誉等方面的反映。“商品声誉”是社会对商品的品质、特点的积极评价,如商品在质量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长期良好质量形成的产品知名度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捏造意为虚构,散布意为宣扬,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其次,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所说的他人,是相对于捏造并散布者以外的人而言,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为竞争对手,当然也有非竞争对手的情况。最后,行为要达到严重程度。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有三大类:(1)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2)新闻、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介;(3)上述二类以外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目的。(www.xing528.com)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是以贬损他人人身权、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相似之处:(1)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并有犯罪目的;(2)都实施了捏造和散布的行为;(3)主体都是一般主体;(4)都要求“情节严重”。
两者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誉权和竞争秩序,而诽谤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2)二者主体不尽相同,在同是自然人主体的情况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体一般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同时,本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二者的故意内容和目的的具体要求亦不一样;(4)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单位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诽谤罪的对象只能是个人名誉;(5)本罪为结果犯或行为犯,诽谤罪则为行为犯。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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