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与侵犯著作权罪有所不同,本罪侵犯他人著作权具有间接性,它实际上是对非法复制、出版或其他制作行为起一种帮助作用,使侵权复制品传播到消费者手中,以帮助制作者实现营利目的,从而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变为现实。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首先必须要有销售行为。如果不是销售而是赠送、出借、买回自用,则不构成本罪。“销售”一般是指将侵权复制品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卖给他人,以谋取利润的行为。但也有的不是直接出卖,而是通过出租的方式来达到营利目的,对此也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其次销售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如果是销售自己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则由于销售行为已被制作行为所吸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谓“侵权复制品”就是他人侵犯著作权时的犯罪对象。即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盗版印制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等。此外,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程度。根据《立案标准(一)》第二十七条[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必须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故意以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而形成的,侵犯他人复制品是明知的核心内容。不知是这种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可能构成本罪。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根据已知的信息和业务知识判断意识到是侵权复制品就达到本罪的明知,即应当明知。另外,本罪是目的犯,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者,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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