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的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因为该类发票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非法出售此类发票,无疑会给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征收征管制度带来危害。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将持有或使用的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出卖的行为。至于其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既可以是自己合法领购的,也可以是向他人非法购买或通过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合法持有者的非法出售。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自然人主体为一般主体。(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在所不问。构成本罪必须明知是真发票而非法出售。如果把假发票当作真发票而非法出售,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应按本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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