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该类发票因具有同增值税发票相同的功能,因而,国家也对于它的印制和领购规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故意仿照真发票的式样,使用印制、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非法印制该种发票的行为。伪造发票,包括伪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印章。这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系伪造发票行为的手段行为,两者间具有牵连关系。不实行并罚。所谓“擅自制造”,是指有权印制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非专用发票的单位,未经批准印制而印制,或者虽然批准印制但超量印制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将伪造或擅自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卖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出售”主要是指非伪造者、擅自制造者的出售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千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自然人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一般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但法律并未将具有该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要件,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成立。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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