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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济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所谓“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作为商品经济交往中最基本的商事凭证——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总称。本罪具体是指对能够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所谓“税收征管制度”,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国内税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是严格监督税收法律关系参加者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切实地履行义务,维护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受侵犯,保护其合法权利,促使其承担和履行征纳权利义务,建立正常征税秩序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兼记货物或者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即是指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并专门用于增值税收付款的凭证。所谓“增值税”,即是指劳动者在商品的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增加的净产值。此票是一票四联,即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收款方记帐联。所谓“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质回收发票、运输发票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所谓“虚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中指出的是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而言,虚开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1)为他人虚开,即合法拥有或者非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明知对方没有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方虽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为自己虚开,即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虽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或者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合法拥有(或者非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4)介绍他人虚开,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持有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间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1)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2)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的;②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的;②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在实践中,实施本罪的人通常是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和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持有人。此外,本罪的主体还包括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非法购买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指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且还明知这种虚开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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